国家药监局第70号公告集中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

国际新品首发可用承诺声明替代境外上市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70号公告,明确国际化妆品新品在中国首发上市,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同步上市的,注册人、备案人在产品注册备案时可以提交中国首发上市承诺性声明,免于提交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的上市销售证明。相关产品提交的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可以是设计图。

部分产品可减免毒理学试验报告并调整原料信息填报

特殊化妆品中的烫发、非氧化型染发、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祛斑美白产品,以及使用新原料的普通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除外),在生产企业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明,且安全风险评估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时,注册备案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与此同时,注册人、备案人无需填写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和原料报送码,仅需填写原料生产商名称,相关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原料生产商或质量规格变化时仍须依法更新维护或申请变更。

近似配方产品可在条件下共用试验和功效评价数据

同一注册人或备案人拟注册备案同一品牌多个配方体系近似产品时,可以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及人体安全性试验,其他产品在提交近似说明并确认共用报告科学合理后共用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产品也可共用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数据,但需进行等效评价并在资料摘要中说明。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仍须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应功效评价资料。

生产场地、功效方法和境内责任人变更资料同步简化

已注册备案产品在境内外生产场地之间转移或增加生产企业、且注册人或备案人、产品名称、配方及执行标准未发生实质变化时,可共用部分毒理学、人体安全性、安全评估和功效评价资料,但须重新开展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并提交报告。除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外,其他功效宣称在有充分科学依据时可自主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技术指南或经验证的企业自建方法。变更境内责任人时,改为提交授权书及公证书、产品清单和承诺书,不再要求原境内责任人知情同意书或相关判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