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需先确认主体、路径和资料

备案人和产品上市路径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指引,帮助备案人理解法定义务并开展新办备案。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并设置符合要求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监部门备案,受委托地区按规定办理。

备案资料清单

普通化妆品备案通常应提交备案申请表、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配方或全成分、执行标准、标签样稿、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首次备案还应提交备案人条件证明;进口产品还需提交生产国上市销售证明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相关质量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出口中国生产的产品按指引补充相应研究试验资料。

账户角色决定平台权限

平台用户分为注册人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注册人或备案人可开展自行或委托生产的备案,境内责任人可代境外主体开展进口备案,生产企业仅可开展受托生产或出口备案。企业需先在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注册法人账户,再绑定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交相应主体资料。

提交后仍有年报和信息公示义务

备案人应每年3月31日前报告生产、进口及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完成备案后,药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Regulix建议企业按产品类型、主体角色和生产方式建立资料清单,提交前完成配方、标签、检验及安全评估的一致性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