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为集团内第三方物流多仓协同设定许可变更与质量管理路径
适用对象与实施时间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辽宁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的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利用同一集团在省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仓储、运输资源开展协同业务。其适用条件指向这种集团内协同模式,不能理解为所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都必须设置多仓。
多仓经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协同企业均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各自承担经营质量安全责任。协同库房限于协同企业经批准的自营库房;双方还须以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办法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建立覆盖收货、验收、贮存、运输、追溯、投诉和召回等环节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双方系统互联、实时交互仓储和出入库数据。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仅以集团关系或共享仓库替代许可、备案和质量体系安排。官方文件给出了多仓协同的具体条件,但未说明既有仓库安排一律失效,也未给出单独的过渡期;对存量业务的衔接应结合各自许可与仓库现状核实。
申请路径与日常责任
拟开展协同经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按现行“库房地址变更”事项通过医疗器械地方行政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申请表、协同企业资质及隶属关系证明、合作与质量保证协议、实施方案、质量体系及系统功能说明。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在许可或备案凭证上标注协同库房;协同企业还需分别向所在地市级部门办理库房变更。必要时可商请对协同企业现场核查,受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反馈结果。
运行阶段,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供购双方及产品资质审核、采购销售、售后、召回和不良事件监测;协同企业承担收货、验收、贮存、出库复核与运输等操作。第三方物流企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质量体系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包含上一年度实施情况的报告。终止协同或协同企业退出时,还须办理库房地址变更并清算、移交库存及在途产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现在可以怎样准备
计划在辽宁采用该模式的企业,建议先确认集团股权关系、双方许可或备案范围及协同库房是否为经批准的自营库房,再对照申请材料核查协议、质量体系和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能力。已有多仓安排的企业可考虑梳理库房地址记载、协同企业变更手续和实际作业分工;对旧安排如何衔接,宜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核实,避免把文件未规定的过渡措施当作确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