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分类目录明确功效编码与宣称边界,企业需统筹备案、标签和库存衔接
按功效和使用人群形成产品分类编码
国家药监局2026年第100号公告发布《牙膏分类目录》,将牙膏功效划分为八类,并要求备案人结合功效类别与使用人群选取编码。目录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备案牙膏应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目录把功效机理、宣称用语和使用人群放入同一分类体系。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备案编码、产品标签与拟宣称功效需要一起审查:仅修改编码,不能解决标签用语越界或使用人群与功效不匹配的问题。同一产品具备多类功效、适配不同人群时可选择多个对应编码,但仍须符合各类别及人群的适用要求。
宣称用语按三种尺度管理
八类功效对应不同的用语管理尺度。企业审查标签时,应先确定适用类别,再判断用语能否调整,而非对所有功效采用同一套改写原则。
| 功效编码与类别 | 用语边界 | 企业审查重点 |
|---|---|---|
| 01 基础清洁 | 限于目录所列用语,官方解读明确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 | 核对实际使用的措辞是否在清单内 |
| 02 防龋、03 抑牙菌斑、04 抗牙本质敏感、05 减轻牙龈问题 | 与所列用语在语义和功效本质上相同或者相近 | 改写不能扩大功效本质或转成医疗作用宣称 |
| 06 去渍美白、07 抗牙石、08 减轻口臭 | 参照示例,可按实际情况调整或增加 | 用语应与产品实际功效相匹配,仍须遵守其他适用要求 |
标签中描述颜色、气味、口味等感官体验的内容,不属于公告所说的功效宣称用语;这一边界并不取消标签整体的合规要求。功效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时,同样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附件中的“清新口气”属于基础清洁类,“减轻口臭”则属于另一功效类别;“通过清洁减少牙菌斑”列入基础清洁类,抑牙菌斑类另有对应功效机理。由此可见,带有相近关键词的标签表述未必对应同一类别。建议结合完整语句、功效机理和实际产品情况判断,避免只凭关键词选码。
儿童产品需先核对功效范围
使用人群编码01适用于12岁及以下儿童,仅可以宣称基础清洁类和防龋类功效;编码02适用于12岁以上人群,可以宣称目录中的所有功效。
儿童产品的审查应先确认人群对应的功效范围,再处理标签措辞。即使某项用语可用于成人产品,或者属于允许调整示例的类别,也不能据此直接用于儿童牙膏。多个人群编码的组合,同样不意味着儿童可适用的功效范围随之扩大。
实施日期、备案变更期限和库存销售条件各有作用
自2027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牙膏,应符合目录的分类编码和功效宣称要求。对目录施行前已完成备案的牙膏,备案信息变更应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
对于施行前已备案的牙膏,在备案人完成备案信息变更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如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依法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库存衔接判断因而需要对应实际备案变更时间及生产、进口时间,不能把目录实施日期直接当作所有产品的停售日期。
企业宜把新备案项目、既有备案产品和相关库存分别安排。对于既有产品,可将备案变更计划与标签切换、生产批次及进口安排相互核对,避免只关注最终变更期限,却缺少判断库存适用条件所需的记录。
动态调整机制为未来变化保留空间
官方解读明确,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不能参照化妆品制度设立“新功效牙膏”注册通道。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未来可结合研究和监管实践调整功效类别;新的机理和宣称用语经充分论证并形成行业共识后,也可通过该机制修订增补。
因此,研发中的新表述或新机理不能仅凭未来可能调整,就被视为已获准进入现行目录。建议企业在产品立项和标签定稿时,核对当时有效的目录范围,对超出范围的创新主张另行评估法规路径。
将分类审查落实到备案和标签资料
建议备案人以单个产品为单位,建立功效机理、拟用宣称、人群编码、功效编码和标签版本的对应表,并记录需要修改的内容及完成时间。这是企业内部合规建议,公告并未要求使用某一统一表格。
涉及多类功效或儿童使用的产品,可优先安排复核;存量产品则宜同步整理备案变更前的生产、进口与库存记录。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将分类判断、资料变更和市场端标签衔接到同一个执行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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